“ 互聯網 + ”專利的申請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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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9-01-14 17:32 | 來源:
“ 互聯網 + ”這一概念2012年被提出,而后上升至國家戰略,因此市場這幾年特別火。與此同時,申請人圍繞“移動互聯、云計算、大數據、電子商務、金融、醫療”等領域提交了大量專利申請。那么,當前“互聯網+”概念下的專利申請現狀如何?“互聯網+”領域相關專利該怎么申請?審查規則又有哪些?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部門相關解答,以涉及“互聯網+”的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為依據,與讀者一道探析“互聯網+”領域相關專利審查規則的適用標準。大家一起先睹為快吧。
大數據領域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概況如何?
對于與數據采集相關的專利申請 ,其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基于傳感器技術的數據采集,基于互聯網信息采集技術的數據采集,以及基于大數據的存儲模型或索引結構的數據采集。筆者經過在中國專利文摘數據庫中進行檢索發現,截至2016年7月,該領域所占比重最大的是基于傳感器技術的數據采集,在與數據采集相關的中國專利申請中,其比例約為 68%,而基于互聯網信息采集技術的數據采集所占比例約為 26%,基于存儲模型或索引結構的數據采集所占比例僅為 6%。
在大數據處理分析技術相關的中國專利申請中,相比于發明點涉及數據采集與數據清洗的專利申請量,涉及數據關聯分析或數據挖掘的專利申請量明顯更多 。 在大數據處理分析的相關技術中,數據采集與數據清洗通常是對數據進行預處理的操作,而數據關聯分析是從大數據挖掘出有價值信息的處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對于與數據清洗相關的專利申請 ,其大致可以為兩類 :基于既定清洗規則的數據清洗與基于分布式計算關聯分析的數據清洗。其中,基于既定清洗規則的數據清洗所占比例約為 78%,基于關聯分析的數據清洗所占比例約為 22%。數據清洗通常是作為數據計算關聯分析的預處理步驟,大部分情況下都基于既定的清洗規則來進行數據清洗 。 當對數據清洗效果有更高的要求時,也會基于分布式計算關聯分析來進行數據清洗。
由于數據關聯分析所針對的源數據種類多樣,與數據關聯分析或數據挖掘相關的專利申請的類型也相對較多。其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是通用數據關聯分 析、電力電網數據關聯分析相關的專利申請,兩者比例均為30%;其次針對用戶行為數據進行關聯分析的申請所占比例為 12%;針對電子政務、商務或企業管理等方面的業務管理數據所進行的數據關聯分析,其比例約為 7%;針對互聯網公開信息或媒體數據所進行的數據關聯分析,其比例約為 9%;針對工業數據或設備數據所進行的數據關聯分析,其比例約為 4%;針對其他種類數據所進行的數據關聯分析,其比例約為 8%。
對于所占比重最大的與通用數據關聯分析相關的專利申請,其并不針對特定種類的源數據,通用性較高,從而受關注度較高。對于電力行業,由于其數據體量巨大并且有領域特殊性,因而專利申請量也相對較高。對于數據關聯分析而言,其本質是依賴于分布式計算技術對大數據進行關聯分析或規則挖掘,分布式計算技術也是大數據領域中的核心技術。
“互聯網+”相關的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有何特點?
與“互聯網+”相關的專利申請通常為計算機領域范疇的專利申請,由于所做出的發明創造均或多或少與計算機程序相關,具有計算機領域的方法與產品權利要求的特殊屬性。因而,這一領域的權利要求與傳統領域中的權利要求在技術方案的描述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所形成的技術方案也具有此領域中特殊的含義。
大數據領域相關技術的專利布局是怎樣的?
從全球視野來看 ,涉及大數據分析的分布式計算技術的相關專利申請主要集中在美國和中國,歐洲、日本和韓國的相關專利申請數量相對于中、美兩國而言較低,并且該領域中,在中、美兩國進行專利申請的通常都以本國企業為主。該領域中國專利申請中,創新活躍度較高的國內企業包括浪潮公司、百度公司、中國移動公司等。該領域美國專利申請中,創新活躍度較高的申請人主要是美國本土的傳統IT巨頭公司,如微軟公司和IBM公司等。
對于涉及分布式計算技術的中國專利申請,其大致分為兩類:涉及分布式計算模式改進的專利申請,以及涉及分布式計算任務調度改進的專利申請,前者所占比例約為 30%,而后者所占比例約為 70%。分布式計算模式也是分布式計算技術領域中的核心技術,但其申請量所占比例遠低于分布式計算任務調度相關的專利申請。
就中國專利申請而言,該領域活躍的國內申請人主要包括運營商中國移動、國內幾大IT巨頭公司以及北京大學。從這些申請人的申請分布來看,中國移動、北京大學、浪潮公司以及百度公司的專利申請中,涉及分布式計算任務調度的申請量明顯高于涉及分布式計算模式改進的申請量;而在騰訊、華為與阿里巴巴的專利申請中,兩者的數量大致相當。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產品權利要求,主要有哪些常見形式?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當其尋求產品類型的專利保護時,可采用不同的撰寫形式描述其解決方案,常見形式包括:
1. 全部以與方法步驟一一對應的程序模塊限定的“功能模塊構架”類型的權利要求;
2.程序模塊或者程序與硬件設備相結合的混合式權利要求;
3. 以“功能性限定”描述的軟件與硬件相結合的混合式權利要求;
4. 存儲介質類型的權利要求;
5. 計算機程序產品類型的權利要求。
對于上述各種撰寫形式,權利要求限定的解決方案如何解讀和認定,是否符合專利保護客體,能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等,這一系列問題既是審查和司法實踐中長久以來的難點問題,也是業界和學術界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客體,有哪些規定?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關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 4.2 規定: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導人們進行思維、表述、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它既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又屬于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因此,指導人們進行這類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在判斷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是否屬于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以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均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也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例如,審查專利申請的方法;組織、生產、商業實施和經濟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交通行車規則、時間調度表、比賽規則;演繹、推理和運籌的方法;圖書分類規則、字典的編排方法、情報檢索的方法、專利分類法;日歷的編排規則和方法;儀器和設備的操作說明;各種語言的語法、漢字編碼方法;計算機的語言及計算規則;速算法或口訣;數學理論和換算方法;心理測驗方法;教學、授課、訓練和馴獸的方法;各種游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統計、會計和記賬的方法;樂譜、食譜、棋譜;鍛煉身體的方法;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統計的方法;信息表述方法;計算機程序本身。這些內容的權利要求不應被授與專利權。
2. 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并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關于技術方案,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 節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是對可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客體的一般性定義,不是判斷新穎性、創造性的具體審查標準。
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
與傳統領域的方法權利要求相比,計算機領域的方法權利要求有何特點?
傳統領域的方法權利要求的主要特點是其發明目的在于實現生產制造或產品使用,執行主體一般為人,產品時序通常依靠部件之間的機械驅動關系實現。
在傳統領域中,最典型的方法權利要求是產品的制造方法和使用方法,撰寫權利要求時,通常會按照產品的制造工序、使用操作的前后順序,撰寫成對應的方法步驟,從而形成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權利要求中所記載的方法步驟即能夠制造出該產品,或者實現產品的使用操作,達到最終的發明目的。
而計算機領域的方法權利要求的特點是,以流程圖為基礎、具有時序性和邏輯性的雙重特性、由計算機和/或網絡設備來執行。計算機領域方法權利要求通常是基于流程所概括的,計算機流程與傳統的方法步驟有其共性的地方,例如具有時序性,但也存在差異的地方,例如傳統的方法尤其是制造方法,其執行主體通常為人,如制造者,而計算機流程步驟其執行主體是計算機和/或網絡設備。
計算機領域的方法權利要求通常是一種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方法權利要求。這類方法權利要求以計算機程序的流程圖為基礎,此時,方法權利要求的各個步驟按照程序流程圖的邏輯關系進行撰寫,它體現的是所涉及的計算機程序的流程關系及計算機如何根據所述程序流程來解決相應問題的方法步驟,即其要保護的是與所述程序流程相關的方法。因而,從屬性上講,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方法權利要求兼顧時序性與程序執行的邏輯性。一方面,涉及計算機程序的方法權利要求描述了計算機執行程序的時間順序,另一方面,也要兼顧程序跳轉、中斷等的邏輯性,從而描述出如何解決某類客觀問題的方法。
與傳統領域的產品權利要求相比,計算機領域的產品權利要求有何特點?
在傳統技術領域中,產品權利要求所請求保護的對象在現實的物理世界中通常是有形的,屬于人類可見或者可感知的物品范疇。在產品權利要求的描述中,通常記載有產品的層次結構、連接關系、部件功能、材料及其配比,大多數情況下,可采用產品的結構部件及其連接關系的限定方式而清楚地描述,當無法用結構予以清楚表征時,也可采用參數、制造功能等特征加以描述。
而計算機系統通常由計算機軟件和計算機硬件共同組成,二者相互配合、協同作用,從而使得計算機系統能夠完成各項功能。與計算機系統的特定構成相適合,在計算機領域中,產品權利要求有多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即:涉及計算機硬件的產品權利要求、涉及計算機軟件以及涉及計算機軟件與硬件相結合的產品權利要求。
涉及硬件改進的權利要求是怎樣的?
計算機硬件是指計算機系統中由電子、機械和光電元件等組成的各種物理裝置的總稱。這些物理裝置按照系統結構的要求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為計算機軟件運行提供物質基礎 。 主要結構部件包括:顯示器、CPU、內存、主板、電源、冷卻系統等。
與計算機硬件結構改進相關的產品權利要求與傳統領域的產品權利要求具有等同的特性,即產品結構在物理上有形且可感知,用于組成產品的各個結構部件及連接關系在物理上同樣有形且可感知。根據產品權利要求中所限定的產品結構,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復制出相同結構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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